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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类-民生类-公积金

执法公示(宁金管决字〔2026〕第182号)

2026/03/01 9.1k 阅读 177 点赞

1.行政相对人名称:江苏点米谋士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2.作出行政决定机关: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3.作出行政决定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4.作出行政决定事由:未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5.行政处理文书名称: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    

6.行政处理文书文号:宁金管决字〔2026〕第182号    

7.行政处理决定作出日期:2026年3月9日    

8.行政处理决定主要内容:责令江苏点米谋士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    

9.救济途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